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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时间:2024-07-23 10:4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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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县区2002年经济运行综合考评办法
巢办字[2002]85号





   为贯彻落实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县区经济发展成就和综合经济实力,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的考评范围为全市五个县、区。通过对县区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评、计算,排出名次,对获得第一、第二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评办法
  (一)指标体系
  在保持与省对市县经济运行综合评价指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分别从经济总量、人均、经济效益、经济结构和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具体设置以下20项考核指标:
  1、总量及人均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
  2、效益指标3项:财政收入相当于GDP比例、单位耕地面积创造的种植业增加值、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3、结构指标8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养殖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比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相当于 GDP比例、设备工器具购置占技术改造投资比重、市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当于GDP比例、个体私营企业入库税金占财政收入比重、外贸出口和直接利用外资。
  4、收入及社会保障指标5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
  (二)指标权数(略)
  (三)计算方法
  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结果占总分70%,定性考核结果占总分30%。
  定量考核依据统计数据采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动态指数占综合指数60%、静态指数占综合指数40%,计算综合指数。定性考核由市考评委组织考察,进行现场考评打分。
  计算过程:
  1、搜集、整理审核各县区20项指标的本年实绩和增减幅度,确定各项指标全市最高值和最低值。
  2、利用功效系数法分别计算各指标的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
  3、将各指标静态指数之和乘以40%, 加上各指标动态指数之和乘以60%,得出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指数。
  4、计算各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得分。即以各县区综合指数乘以70%再加上定性考核的现场打分乘以30%,得出县区经济发展综合分,并排出位次。
  三、组织实施
  对县区的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在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高度重视公司的合规运作,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安排督察长报告公司监察稽核情况。

八、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九、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谨慎勤勉、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

与格式指引(试行)



一、监察稽核报告的纸张、封面。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年第×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字样,并标明报送日期、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监察稽核报告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声明

由总经理签字的以下声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年××月××日阅读本报告,并知晓本报告内容。”

(二)督察长评估报告

督察长评估报告由督察长出具,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人员变动:公司高管人员及基金经理有无变动,上述人员有无发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

(2)公司股东情况:公司股东有无变更以及有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披露;公司股东有无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股东有无违规处分其出资行为(如在公司注册登记后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公司股权有无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公司股东有无转让公司股权的意向。

(3)诉讼仲裁情况:公司有无发生诉讼、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争议以及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4)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有无发生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变化;

(6)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有无增减和修订;

(7)督察长根据自身职责认为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本报告期内完成的监察稽核主要工作

(1)有重点地列示本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主要监察稽核工作;

(2)详尽说明本报告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公司相关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3、上期监察稽核报告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对上一期监察稽核报告所列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已进行整改的,说明整改效果。未进行整改或正在进行之中的,说明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4、对有关媒体报道与负面舆论情况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内在市场上或公共媒体中是否出现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或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若存在上述情况,应说明公司知悉后采取的相应措施。

5、督察长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见附表1)

(四)公司本季度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五)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由督察长出具评估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评价。

2、本年度监察稽核工作的总结。

3、下一年度监察稽核工作的计划安排。


附表一:基金管理公司季度监察稽核项目表
附表二: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三〇号)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8日深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救助人,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对在紧急情况下遭遇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危险的人,自愿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第六条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第七条 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九条 对救助人的奖励和其他保护,适用见义勇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