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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15:0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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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5〕10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对象: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试点阶段,在搬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选择,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井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初审,报请市易地扶贫擞迁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报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县(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并与实施方案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下各县(区),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转下的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村杜)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县(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转下后,市上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上。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县(区)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市、县(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2002〕394号),资金按陇财建〔2006〕144号《关于完善和加强国债资金报帐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

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

就近搬迁,需要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

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中央专项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县(区)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按照省上规定,省、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3、编制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相关部门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确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http://www.longnan.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427
2、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http://www.longnan.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428
3、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表
http://www.longnan.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4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1987年8月12日,最高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严格依法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 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并注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以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1987年8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保证煤炭供求总量平衡,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部已下达对煤炭产量和库存量实行“双控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煤炭销售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加强管理。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对煤炭产量和库存量实行“双控制”,是加强煤炭总量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结合“双控制”有关措施进行,确保实现煤炭生产量和库存量的控制目标。
二、实行煤炭销售市场划分及按份额销售的办法,规范煤炭销售行为。
划分煤炭销售市场,按份额进行煤炭销售,是保障煤炭供给,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煤炭资源的需要;是合理利用运力,贯彻就地就近销售原则,避免对流、过远、迂回等不合理运输的需要;是维护流通秩序,降低社会流通成本的需要。
具体措施是:
1.以“煤炭合理运输流向”为各煤矿煤炭销售的市场范围。各煤矿应在销售市场范围内销售煤炭,但对其他煤矿尚未占领的市场,可超越其划定范围销售煤炭。同时,鼓励开拓国际煤炭市场,扩大煤炭出口。
2.以当年全国年度煤炭订货销售总量为当年的年度煤炭销售份额。没有参加全国年度煤炭订货会的煤矿,在部下达的总量平衡计划范围内,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核定的当年煤炭生产计划为年度煤炭销售份额。各煤矿销售的煤炭不得超过年度销售份额。
3.各煤矿企业每月都要实现均衡生产、销售煤炭,并采取“前超后扣,前欠后补”的方法调节,使年度销售量控制在年度销售份额之内。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煤炭销售市场划分及按份额销售实施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分级报告制度。要按月对所属煤矿营销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终了后十天内将本省(区、市)按市场份额销售的情况汇总,报部煤炭调运司。
部每季度定期对各省(区、市)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相应扣减下季度煤炭运量及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的运量计划;对年度超份额销售的单位,相应扣减下年度煤炭运量计划。
三、要认真做好煤炭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经常研究和分析煤炭市场供求信息,为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煤炭销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煤炭法》,认真进行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与管理,抓好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切实加强煤炭销售管理。
五、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煤炭销售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大力提倡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禁止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凡侵害消费者利益和破坏煤炭行业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七、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9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