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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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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芝山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政务服务中心《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把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一个高效、便捷、透明的公共行政服务平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心的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和投诉监察室负责。同时成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永平同志任组长,政府办、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外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局、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着重要加强和完善“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等内设分中心的运作。
  (一)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3]6号)精神,在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主要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
  (二)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主要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施会计集中核算等工作。
  (三)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今年起从市卫生局办公楼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事宜。
  二、中心的权限
  (一)负责协调、监督进驻单位有关业务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召集主持联审会审批重大事项。有关单位负责人(包括未进“中心”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按中心要求参加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该联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受理的妨碍中心运转的事件和人员有调查权、督查权和建议处罚权。
  (四)将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以书面形式通报其原单位作年终考核依据。
  (五)将市直单位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作为优化经济环境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中心的运作要求
  (一)对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的运作要求
  1、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分别明确一名主管副局长专抓,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1-2名熟悉办证业务、懂得电脑操作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到中心窗口上班,人员一年一定。进驻“中心”的部门原则上应授权本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直接处理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凡行政审批办证项目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程序简单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直接办理,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印鉴生效。凡行政审批项目程序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也应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全权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办好,然后在中心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批复、证、照等。
  2、实行限时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的项目符合我市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实行“一站式”审批,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属国家产业限制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3、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实行联审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计委、外经贸局、城管、财政、税务、环保、电业、房产、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合审批。对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中心在审批办证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审会议,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4、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办证涉及的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即服务窗口严格按照永政发[200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后,由设在“中心”的银行办事处统一收款,并出具收费票据,资金直接缴入窗口单位在代收银行开设的专户,并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窗口负责所需收费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保管及缴销,并建立相应票据管理制度。
  (二)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运作要求
  1、集中办理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34个单位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其基本程序是先审核凭证,再报销支付。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的支出凭证,会计核算中心可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或不予受理。
   2、统一开设银行帐户。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在专业银行开设总帐户。各单位与财政有领拨经费的所有帐户,与财政局发生缴拨关系的预算外资金帐户,单位开设的代管的上级拨款、专项资金、基建资金、住房保证金等帐户一律注销。
   3、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档案,由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保管两年。两年期满,由各单位领回,继续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三)对政府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坚持采购程序。采购办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交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汇总,予以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项目招标。采购办确认招标结果,监督购买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监验招标商品。
   3、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对采购文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销毁。文件存档年限15年。
   4、实施采购监督与检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的运作要求
   1、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及其它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工作。
   2、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药品评标专家库,确定并公布全市医疗机构需采购的药品品种;审定进入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场的供药企业名单;监督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情况。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重点要做好药品供应商、采购单位的组织协调,查验供应单位进入供药网络合法经营资格和入网后的评议工作;向供、求双方提供名单以及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确认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督促供求双方履行合同。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药品采购中心进行考评和监督,对不称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劝退、开除等处理;对采购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相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它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工作的重点是在选准银行、确定放大倍数和风险承担比例等几个方面做好衔接工作。
  (二)原设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长丰工业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凤凰园招商引资代理处”归口“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处”一并运作。
  (三)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注册处”的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勘测设计企业财务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使勘测设计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勘察设计企业会计
制度》以及国家颁布的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测设计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的勘测设计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设计分院、工程承包公司、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单位和附属单位。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所属的其他行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勘测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费用的预测、决策、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促进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计划;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办法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和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分为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两部分,项目(工程)成本实行制造成本法,企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效益观念。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计划,核算按制度。要依靠全体职工节能降耗、控制支出,把成本费用管理贯穿于勘测设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以第一管理者为首,财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和小型企业要有专职人员管理成本费用。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九条 企业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勘测设计成本、科研成本、工程咨询成本、工程监理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四技服务成本、其他经营成本。由于生产经营类别不同,构成的成本项目也有差异。具体规定如下:
1.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四技服务的成本项目指企业从事以上工作所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以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
(2)直接材料费,指在从事以上工作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含电子计算机消耗的色带、打印纸、软盘等)、燃料和动力、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勘测与测量用具、化验与试剂药剂、设计与绘图用具、测试检验用具等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承包的费用。
(3)其他直接费,指在从事以上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包括勘测现场零杂费、搬运费、勘探成果检测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招标投标费、雇佣劳务费等。
(4)间接费用,指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及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取暖费、业
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翻译费、电算费与软件购置费、雇佣劳务费、折旧费、租赁费、临时设施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文印整理费,指企业将勘测设计成果整理成书面文件过程中发生的打字、晒图、印刷、复印等费用;软件购置费是指企业购买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购买电子计算机随机软件的费用,购入或领用新的软盘发生的费用属材料费,不在本项中列支。
2.工程承包的成本,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材料购置费、配套设施费、其他工程费和承包间接费用。
工程承包的间接费用,指企业所属工程承包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承包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和低值易耗品摊销、测试检验费、工程质量监测
费、负荷试车费、竣工验收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及其他间接费用等。
3.其他经营成本,企业所属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也应区别直接和间接费用,具体成本费用项目应比照相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成本费用划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辅助生产,指企业所属的辅助生产单位为生产经营提供的化验分析、电算、文件整理、加工修理、运输等产品成果或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生产管理费用等。
(1)人工费,指辅助生产单位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产品或劳务所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及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等;
(3)机械使用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发生的设备修理费、折旧费、非融资租赁费等;
(4)其他直接费,指辅助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费、劳务费、劳动保护费、检验测试费、软件购置费、文印整理费、差旅费、翻译费等;
(5)生产管理费,指辅助生产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上级管理费、资金占用费、其他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由企业选择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计提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更新换代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报铁道部审查同意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快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入成本,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待摊办法的,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不超过一年的,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期间费用,指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密切,不需在各期分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含分院或总队以上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公司经费(或院管理费),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职工福利费指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工资总额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一致,不作任何扣除。
2.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4.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离休人员经费(包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险费。
5.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6.董事会费,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7.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所支付的费用。
8.审计费,指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9.诉讼费,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
10.排污费,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
11.绿化费,指企业进行绿化所需零星绿化费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交纳的绿化费,企业修建亭、台、楼、阁、雕塑、喷泉、假山及装饰性围栏等非绿化设施与建筑物,所需费用不得列入绿化费。
12.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3.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4.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5.技术开发费,指企业进行科学研制、技术开发、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为了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勘测设计单位开发新技术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勘测设计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职工继续教育、知识更新任务较重,为了保证职工培训费的需要,企业发生的与技术开发相关的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确实不足开支的,差额部分作为技术开发费项下的“技术培训”费计入管理费用。
技术开发费,以前年度技术开发费有结余的,新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应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结余;以前年度结余使用完毕后,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16.无形资产摊销,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
17.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分档控制、据实列支: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
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1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9.消防保卫费,指企业保卫、消防部门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费用,购置的保卫器材、消防器材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得列入消防保卫费。
20.团体会费,指以企业名义加入社团组织支付的会费。
21.独生子女保健费,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助费。
22.项目损失费,指因项目(工程)取消而无法补偿的勘测设计等费用。
23.外事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洽谈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24.坏账损失,指企业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所形成的损失或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坏账的确认,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用来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债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2)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其他应收款符合(1)、(2)条标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属于债务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不符合(1)、(2)条标准的,则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已确认的坏账注销后又收回的,应当冲减管理费用,为了全面反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情况,应通过“坏账准备金”科目用“先恢复、后冲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25.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发生存货的盘盈,也在本项费用反映。
26.财产保险费,指为企业的财产投保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
27.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上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28.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指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企业,按规定的方法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
29.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30.开办费摊销,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平均摊销。
31.取暖与水电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水、电、暖而支付的费用。
32.运输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各项运输费用,包括办公用车辆的养路费、管理费、燃料及其他材料费用。
33.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议伙食补助、会议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和会议交通费等。
34.职工交通费,指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为职工上下班自备车的养路费、油料消耗以及职工探亲旅费等。
35.劳动保护费,指按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的费用和劳动保护宣传费用。
36.招待所及单身宿舍收支差额补贴,指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及单身宿舍各项收支相抵后的差额补贴。
37.制服补贴,指发生的铁路制服补贴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当期应分摊的铁路制服补贴额。
38.防疫经费,指地方有关卫生防疫部门规定和实际需要发生的防疫、消毒、杀虫、灭菌以及预防性投药和检疫的费用。
39.政工宣传费,指企业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活动和统战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等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经批准的共青团经费,不包括奖金和奖品)。
40.租赁费,指管理部门使用自外部租入的非融资性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租金。
41.职工冬季取暖费,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和报销的集中供暖补贴。
42.安全事故损失,指由于企业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司法机关或政府行政部门确定应由企业负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以及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生活补贴。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冲减本项费用。
43.住房公积金,指按住房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44.其他管理费,指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费用,指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交通运输费、邮递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招标投标费用、合同鉴证公证费和经营服务费,单独设立的经营部门人员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
、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提取的业余设计酬金以及其他经营费用。
第十五条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利息支出,指企业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以及应计入费用的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银行利息收入应冲减利息支出。
2.汇兑净损失,指企业应计入费用的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后的差额,不包括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失。
3.调剂外汇手续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或卖出外汇实际支付的外汇调剂手续费。
4.金融机构手续费,指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短期筹资业务及借款、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印刷费等。
5.资金占用费,指企业内部实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冲减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费是指企业根据勘测设计工作情况单独收取的款项,应做为负债管理,随着勘测施工准备工作的进行逐步冲销。
第十七条 企业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界限,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下列各项支出除本办法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列入成本(制造费用):
1.资本性支出
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
2.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清理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非常损失,自办的职工学校、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疗养院经费,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企业赞助,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并经上
级主管批准的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补助和经费等列入营业外支出。
3.专设部门支出
物资供应部门、固定资产购建、福利部门发生的有关费用分别在物资采购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职工福利费支出
(1)医药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
①企业附设职工医院、卫生所等医护人员(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
②医药费;
③路外医疗费;
④委托医疗费;
⑤医疗器械、医疗用家具物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修理费;
⑥其他医疗经费。
(2)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
(3)企业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支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
(4)其他职工福利性支出。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国有企业职工的各种补贴,全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明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价格补贴,报经铁道部有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企业用于购建构成固定资产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含企业所属医疗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公益金中列支;企业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规定支付患职业病去外地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企业所属医疗、福利单位人员工资应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工会经费中支出
(1)宣传活动费,指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工会主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栏、读报组所订阅购置的图书、报刊费及为生产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2)业余教育费,指工会举办的职工业余学校所需的教材、教具,教学消耗用品,兼课教师津贴和优秀教师、学员奖励,职工经工会同意参加业余学习的学杂费。
(3)文化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所需消耗用品的购置与维修费,举办业余文艺演出、晚会、节日联欢、艺术创作展览所需的活动费,文化宫、俱乐部活动费用等。
(4)体育活动费,指工会开展职工业余体育活动所需消耗用品的购置与维修费,举办体育比赛所需的活动费。
(5)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训练费。
(6)工会行政费,包括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费,工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等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7)会员困难补助,指基层工会对会员特殊生活困难的补助。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的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列支渠道相同,不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6.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具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的费用,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酬金标准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学员实习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购置教学器具、仪器、图书的费用,委托外单位代培支付的进修培训费,按职工教育经费1%上交铁
道部集中使用的经费。
7.施工准备费支出
(1)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等)。
(2)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3)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桩、木桩、铁桩和金属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震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打井用的井管、滤水管、粘土、止水材料;泥
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航空摄影费;计算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4)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以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5)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6)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7)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差旅费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场的运输费、装卸费及搬运费)。
上述支出中购建的临时设施,应单独管理,在项目收益期内分期冲减施工准备费。
8.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行业管理和其他专用的款项(行业规程编审费、标准设计编制费、专项科研试制费、优秀设计评审费、战备事业费、抗震加固费等),都有指定的用途,企业进行以上拨款项目工作时发生的费用支出,在以上拨款中列支,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消耗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其核算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有关成本费用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
2.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项目(工程)的生产成本。
3.提供成本费用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四技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承包、其他经营等不同的生产内容结合下列情况划分:
1.以一个独立的合同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可以按独立的单位子项目分工作阶段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
对单项工程较多的工程承包项目,也可以按单项工程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
3.对小项目较多、以独立合同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有困难的,也可将若干小项目进行合并,以合并后的项目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落实成本责任制和归口汇总,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设计院承担的规模大、周期长的综合项目除按总公司确定的项目(工程)名称外,其余由企业统一确定。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所有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凭证和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进行项目的名称、编号来填写和登记。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科研、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项目的成本设: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四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的归集和核算。
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项目设: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设备材料购置费、其他工程费、承包间接费等七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的归集和核算。工程承包项目总承包后对其部分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只核算自营部分,工程
承包总收入应减去拨给分包转包单位的承包收入。
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应区别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比照有关行业成本费用规定的项目,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和核算。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和上报成本计划时,应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不得任意增减。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应遵循实际成本原则
1.按月计算项目(工程)的生产成本,计入当月项目(工程)的物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实物工作量的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2.按照计算期内实际产量、实际消耗、实际价格计算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材料物资等,日常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月终应将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按确定的方法分摊到项目(工程)成本中。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项目(工程)成本。凡本期发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发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得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间接费用应按项目(工程)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4.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物资材料收发的计价、计划价差异的调整、折旧的计提、费用的分配、完工与未完工项目(工程)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划清以下界限:
1.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2.本期项目(工程)成本、费用与下期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界限;
(1)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列入本期成本,预提费用年终一般不得留有余额。
(2)凡已经发生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分摊期不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待摊费用摊入各期成本;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3.已完项目(工程)成本与未完项目(工程)成本(视同在产品)的界限;
4.不同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
5.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不同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
6.项目(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应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而对项目(工程)无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可以直接抵减当期的营业毛利。
企业在组织项目(工程)成本核算时,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对不需要按专业工序核算成本的项目可选用“分批法”进行计算成本;对需要按多工序、多步骤进行成本核算的项目(工程)可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计算。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项目(工程)成本核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表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台账等,必须做到凭证格式统一、填制方法规范、手续齐全,保证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消耗。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
1.成本核算单位(分院、生产处)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工作号(施工命令)建立项目(工程)和成本费用明细账;
2.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规定对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3.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按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凭证和支出分配表;
4.企业内部各单位互相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根据有关结算凭证进行归集;
5.根据计划部门的项目(工程)完工通知单,由成本核算单位分配间接费用,计算项目(工程)成本;
6.企业根据所属成本核算单位上报的成本报表,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汇集全院各成本对象的支出,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项目(工程)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和分配,包括人员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
1.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统计法规规定的工资总额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只有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四技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承包等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列入项目(工程)成本的人工费项目中。计件工资可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劳动定额管理部门提供的工时统计资料和按核算对象归集生产
人员的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列入间接费用。院、分院(总队)本部管理人员人工费列入管理费用。单独设立的经营部门人员人工费列入经营费用。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时间(如开会、学习、参加社会活动以
及生产间断等)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计入间接费用。停工、窝工的人工费计入营业外支出。
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比照工资分配的列支渠道按比例进行分配。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发生直接生产人员的人工费,可用“工天法”或“工时法”进行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日(工时) 当期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
=-----------------
工资率 各项目(工程)实用工天(工时)之和
某项目(工程) 该项目(工程)实 日(工时)
= ×
应负担工资费用 用总工天(工时) 工资率
3.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与浮动(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包括:
①当年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②经批准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新增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
机构合并、撤消或成建制职工划入、调出,国务院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出台对工资总额有较大影响时,应报有关部门对工资总额基数进行相应增减。
③经批准提取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2)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未完成挂钩指标按规定下浮的工资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3)工效挂钩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未批准前以核定的工资基金数为依据。为了便于核算,工资的分配,仍以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当期工资实际支出额与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新增人员的按工资实际支付额列入有关的项目(工程)成本和部门。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按规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应根据总公司在新增效益工资审批表上批准的数额列入管理费用。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提取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按提取数列支。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物价补贴,按实际支付数列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的企业本月 新增人员当月实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 际增加的工资额
=-----------------1
与实发工资差异率 企业本月实 实发物资 实发各种
- -
发工资总额 等节约奖 价格补贴
某单位本月列 本单位 本单位实 本单位实 企业工资总额
入成本的工资=(实发工-发的物资-发的各种)×基数与实发工
总额基数差额 资总额 等节约奖 价格补贴 资差异率
某单位本 本单位实发工 本月列入 本 月 本 月
月列入成 资总额(扣除 成本的工 提取的 实发的
本的工资=实发节约奖和±资总额基+物资等+各种价
总 额 价格补贴) 数差额 节约奖 格补贴
各生产单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工资额确定后,在项目(工程)成本“人工费”及间接费用之间的分配,也可按各类人员的工资实际支付额为基础,采用上述办法进行分配。
(4)挂钩企业工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分配方法与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与挂钩浮动企业的分配方法相同。
(5)挂钩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物资材料核算及分配。物资材料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买价加运输费、装御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及应交纳的税金。
1.对领出并已消耗的物资材料、燃料、动力和其他物料消耗等,对能直接归属于某个(工程)成本的应按领用时的受益对象列入该项目(工程)的“材料费”项目;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领用的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物资材料列入间接费用;院部领用的物资材
料和经营管理部门领用的物资材料等分别列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耗用的物资材料,可用下列方法分配:
某种物资 共同耗用某物资材料的费用总额
=------------------------
材料分配率 各核算对象的物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某核算对象应分 某核算对象物资材料 某种物资
= ×
摊物资材料费用 消耗定额(或定额成本) 材料分配率
已领未用的物资材料、燃料等,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生产剩余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角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也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有关项目成本或费用。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有账外物资材料。
2.企业库存物资可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物资材料日常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物资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领用物资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物资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物资材料类别进行核算。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物资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一般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批准。
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由相关物资管理部门集中核算,列转各单位,由各单位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各单位自购物资材料料差,比照上述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分配计入有关核算对象。
3.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收、发管理制度,确定合理库存量,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存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直接费用的核算及分配
除人工费、物资材料费以外的可以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列入该项目(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用”项目。如招标投标费、勘测现场零杂费等。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可用下列方法分配:
某种其他直接费实际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
各受益项目(工程)的实际(或预算)工料费之和
某项目(工程)应负 该项目(工程)实际
= ×费用分配率
担的其他直接费 (或预算)工料费之和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核算及分配。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及其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在“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1.间接费用由各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汇集和分配,同时根据目标成本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费用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实行分级归口核算和管理,将分解的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可选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方法及使用年限,分类按月计提。并按固定资产受益的生产单位、管理和经营部门,分别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
的有关项目。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分期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
3.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摊销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费,冲减当月摊销额。
4.各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内部提供间接费用的劳务或工时,不分摊间接费用。
5.间接费用的分配要贯彻受益原则,应由某一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某项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由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可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如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直接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直接成本额等),在各个成本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在一年以内(按12个月计算,可以跨年)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的费用支出,计入待摊费用。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分月摊入项目成本或费用,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计入递延资产。已列入待摊费用范围的支出,如
数额较小,对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一次计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在提取时,计入预提费用。预提费用按费用项目,计入项目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额,预提费用多提数额,在年底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列入预提费用范
围的支出,如数额较小,对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一次计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辅助生产单位为项目(工程)和经营管理服务的辅助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文整工厂(印刷厂)、修配厂、汽车队等单位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生产管理费等。应在“辅助生产”科目中归集。
辅助生产费用按照提供服务的情况(工时、产品数量等),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向受益对象分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辅助生产”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选用直接分配法、一次交互分配法。
直接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不再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而是直接向受益的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
一次交互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费用首先根据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数量或金额,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在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之间分配。
辅助生产单位按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结算时,可凭有关凭证直接计入有关项目(工程)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设备材料购置费、其他工程费等支出中的直接费用,直接归集到工程承包的成本中,同时从事多项工程承包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的,按照一定的分配标
准计入有关工程承包成本。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先在“间接费用”科目中汇集,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承包成本;应由工程承包项目负担的辅助生产单位转入的费用,计入有关的工程承包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从事工程承包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将拨给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款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第三十五条 确定当期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对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的项目(工程),当该项目(工程)完成了阶段性勘测设计工作或完成了工程承包预算中的分步分项工程的,在核算上应视同完工项目(工程)。完工项目(工程)成本用下式计算:
完工项目 期初未完工项 本期发生 期末未完工项
= + -
(工程)成本 目(工程)成本 生产费用 目(工程)成本
期末未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可选用工作量比例法、约当产量法、定额成本法等方法之一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及时结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对全部完工的项目(工程)应按成本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编制“竣工项目(项目)成本计算单”;对完成阶段性勘测设计项目或部分分项承包工程的,每期不需编制“竣工项目(工程)成本计算单”,但年终时,应
按主要成本对象编制“项目(工程)成本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期末各分院、生产单位向院部按规定上报“竣工项目(工程)成本计算单”;年终加报“项目”(工程)成本明细表”。院财务部门进行汇总。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按照成本费用责任层次和管理环节,制定考核标准,开展全员、全费用、全过程的成本费用管理,把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对成本费用进行全面考核,建立以成本费用降低额、成本费用降低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在成本费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经济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杜绝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虚报成本费用等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全面负责。
2.领导和组织均衡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建立成本费用内控系统,降低成本和费用。
3.组织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审定成本和费用计划或责任成本预算;进行成本决策;努力增产节约。
4.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或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经营管理,不断完善成本管理办法。
5.接受国家和铁道部指定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对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
6.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院领导)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总会计师条例》,协助企业领导组织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审成本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开展成本费用预测、分析、检查工作,推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2.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和检查财经纪律;参与成本及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审批成本费用计划。
3.定期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及费用管理方面的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部门的关系,落实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未设总会计师的企业或所属单位,由负责财务工作的行政领导行使总会计师的成本费用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总经济师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与成本费用管理有关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包及企业各种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论证和成本评估;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负责对外调价和索赔工作。
第四十三条 总工程师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协助企业领导搞好挖潜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勘测设计质量;降低物资材料消耗,改善生产劳动组织,加快工作进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是:
1.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在企业主管领导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归口)部门落实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编制责任成本预算。
2.制定或参与制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工时定额、物资消耗定额和内部价格。
3.汇总和编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归口部门和所属单位,建立分级归口成本费用控制网络。
4.组织有关部门推行责任成本制度,实行成本效益考核。
5.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及时反馈成本费用信息。
7.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8.参与制定经济合同、协议。
9.指导和监督班组经济核算。
10.建立成本台账或成本明细账,积累成本管理数据,为企业领导经营决策提供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和追踪项目(工程)任务信息;正确编制投标,议标报价;签订中标合同;按期进行投标报价与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对比分析,建立健全报价招标体系,提高报价科学性与中标率;负责项目(工程)调概、索赔及有关原始记录工作。
2.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勘测设计生产计划,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防止停工、窝工损失;建立统一的工作号(施工命令)及其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提供已完成项目(工程)实物工作量
和有关成本管理方面的数据及分析资料。
3.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工序生产定额,制定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保证工作质量,缩短生产周期,减少资金占用;对已完工项目(工程)工作量定期统计上报;降低工料费的支出;组织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计划,并提供完成计划情况的分析资料。
4.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种物资材料消耗定额;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组织措施,提高勘测设计产品质量,降低各种物资消耗,节约工时降低产品成本。
5.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产品检验;落实提高勘测设计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避免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
6.物资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制定和管理物资储备定额、消耗定额和管理制度;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控制消耗,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费用;抓好物资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回收利用工作;作好物资消耗记录,按项目(工程)对象和生
产处、所、队室核算物资盈亏;负责提供物资成本差异计算资料;提供编制成本计划的物资费用成本及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物资费用成本;负责对组(室)物资费用核算工作。
7.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设备利用定额,能源消耗定额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作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设备带病运转,加强维修保养费用的管理;提供编制成本计划的设备利用率、设备使用费数据及成本分析资料;归
口负责降低设备使用费成本。
8.劳动工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订和管理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工资,奖金、津贴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编制劳动保护费用计划,节约劳动保护费用支出;提供编制成本
计划的工资费用数据,劳动工时利用率及其他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人工费成本。
9.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开支,提供有关费用的支出计划及其分析资料。
以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方面的职责,可按企业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必须做好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抓好定额管理、合同管理、计量、收发和领退料制度,原始记录、内部价格和队、组(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定额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各项定额,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定额及费用标准和定员编制,提高定额编制水平,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定额归口分级管理,按定额考核工、料、费消耗及支出。
第四十八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合同的管理和审定制度,建立合同台账,全面履行经济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建立违约合同索赔或赔偿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健全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仪表仪器要指定专职机构或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保证计量准确无误;物资的收发、领退、盘点要按规定进行严格的计量和质量检验。
第五十条 健全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经济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基础资料。企业必须完整准确地做好生产经营中的原始记录,对工时、物资消耗、物资收发、领退,设备利用,已完未完项目(工程)盘点,质量等,统一规定原始凭证的填制、传递和汇集方法,为核算和分析成本费用提供
可靠原始数据。
第五十一条 健全内部计划价格。企业应根据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和内部经济责任制及业务核算的需要,对各种物资、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相互配合的劳务、文印整理、运输作业等,制订统一的内部价格,作为内部结算、核算与分析成本和考核经营成果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加强队、组(室)管理。队组(室)是企业生产的基层组织,是成本费用发生的直接执行者和控制者,也是成本管理的最重要环节。企业必须加强队、组(室)管理,提高成本观念,做好各种基础核算工作;通过组织队、组(室)开展劳动竞赛,增产节约,节能降耗,技
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项活动,把成本管理工作和降低成本的任务落实到生产第一线。
第五十三条 建立工作号(或工作命令)制度。企业应按统一的工作号及其管理制度对所有项目(工程)及成本费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明确资金来源。
企业的任何项目(工程)都应签发工作号(或工作命令),对无工作号(或工作命令)的项目(工程)支出,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或核销。
第五十四条 健全考勤报工制度。企业应按考勤报工制度进行管理与考核。
1.直接生产人员应按工作号报工,要分清生产工时和非生产工时。直接生产人员统计上报的实耗工时,应与队、组(室)统计记录的出勤工时核对一致。
2.队、组(室)按月统计生产定额完成情况和分析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由归口单位(部门)审查和汇总,并抄报有关财会部门。
3.财会部门应根据劳动工资(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动态命令及规定的人员分类建立职工工资动态卡片,掌握职工人数及工资变更状态。
第五十五条 完善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制度,据以从严掌握各项开支。
1.建立“一支笔”审批制度、企业及所属单位的成本费用支出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做到统筹兼顾,并对资金的正确使用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负责。
2.成本费用支出要有计划。支出应控制在批准的成本费用计划额度内。
3.一切成本费用支出都要讲求经济效益,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费用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4.开支报销必须要有合法凭证;按规定需报上级批准的,应在上级批准后,方能支付,不得先支后报。

第六章 成本费用计划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必须按规定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实行成本目标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应由企业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组织各成本费用管理归口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制定成本费用计划的内容包括当年的勘测设计生产任务,历史成本费用水平及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确定成本目标,应采用科学的预测技术,包括定性和定量的预测。定
性预测可采用调查研究判断法。定量预测可采用本、量、利分析法、高低点法、回归分析法等来计算未来成本目标实现的可行性及其结果。
第五十八条 企业成本计划费用的内容。
1.勘测设计生产项目(工程)单位成本计划,按项目的标准工作量或百元收入成本指标编制。要反映勘测设计项目在计划期内应该达到的单位成本水平和与上期实际单位成本对比情况。
2.勘测设计项目总成本计划,包括勘测、设计、科研、四技服务、工程咨询、工程承包等项目(工程)全部成本计划。
3.期间费用计划,包括管理费用计划、经营费用计划、财务费用计划。
4.成本费用计划说明书。包括上期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本期计划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和措施;计划中预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上期与本期的计划价格差异的变运因素等对本期成本费用计划的影响;本期计划需要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计划编制依据:
1.上级下达的经营考核评价指标;
2.计划期内的生产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目标成本费用预测资料;
3.平均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及内部计划价格;
4.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成本费用划分,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的规定;
5.上年同期成本实际水平和本期各项变动因素分析资料;
6.各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成本费用计划;
7.本期计划的大修理工程计划。
第六十条 成本费用计划编制原则。
1.必须保证上级下达的经营考核评价指标的完成;
2.必须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保证成本费用计划具有先进性,充分利用成本费用计划推动其他各项计划的作用;
3.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群众路线,要组织广大职工参与讨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比先进,找差距,提出挖潜的具体措施,使成本计划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
4.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方针政策,综合平衡。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和可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安排好各项成本费用。成本计划的成本项目和计算方法,必须与成本核算一致。
第六十一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程序:
企业应在年度开始前,将年度计划逐级下达到企业所属基层单位。所属单位应该在计划下达后两个月内向上级编报正式计划。企业年度成本费用计划一经确定,应根据年度计划的整体安排将确定的目标计划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
第六十二条 成本费用计划编制方法。
1.基本要求
(1)成本费用计划是一项综合性计划,它的编制工作一定要充分体现从严、从紧、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应以目标成本费用为依据,并与计划年度内其他各有关专业计划紧密衔接,与成本费用计算、控制、考核和分析的口径一致。
(2)年度生产计划主要指在年度内完工的勘测设计项目(工程)生产计划,它是编制勘测设计项目(工程)成本计划的基本依据。劳动工资计划、双增双节计划、技术组织计划等计划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发布《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发布施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文高效、有序运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达州市其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达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五条 公文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批、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在公文运转过程中,办公室各科局室及承办人员应坚持严谨、高效、优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公文有序高效运转。
  第二章 公文受理
  第七条 公文受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八条 秘书五科负责统一接收和分发上级、本级、下级机关以及其他单位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信函等,认真核检单位、件数、密封等情况,对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和本机关发文进行登记。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应送市委办公室处理;受市政府和其他机关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写明市政府是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提请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文。
  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需市委知悉的,由党组(委)联合以党内公文格式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审议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市委审定;属党委(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党内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市政府知悉的,由行政机关或单位联合以党内公文格式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条 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外,对越级报送,或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请示”、“意见”、“报告”等,办公室不予受理。领导同志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办公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领导同志批示有关单位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经办公室转呈的公文,有关单位应书面说明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请示”、“意见”、“报告”),除提供必要的相关附件外,公文上应注明签发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按至少5份报文。报送文件日期与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部门、各单位制发和报送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力求规范、简明、准确;“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县(市、区)、部门的,主办县(市、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县(市、区)、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县(市、区)、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三条 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在报市政府审批前,应先经市人事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综治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以部门名义表彰的,应与同级人事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承办部门要填写会议申请审批表,由办公室按程序报批,要求县(市、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市长审批;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业务工作会议,实行备案制度,政府序列报办公室备案;请求召开纪念会、表彰会、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新闻发布会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两办”联合行文;实行“无会日”制度,周一、周二不召开有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特殊情况(涉及安全、稳定、救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等)需在无会日召开的,由“两办”联合行文通知。
  第十五条 请求解决财政资金的公文,一律直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涉密件未经请示同意不得复印和扩大传阅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转发和抄录。
  (二)涉密件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封装传送。市内传递绝密件应设专夹、专人、专车呈阅并及时收回,不得通过文件交换站进行传送。通过机要通信渠道传送的绝密件、机密件要单独装封。文件传递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三)在未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之前,涉密件不得在网上传递。
  (四)销毁涉密公文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登记。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涉密公文。
  (五)涉密件的复印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绝密、机密、秘密件以及领导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自行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时,需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2.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秘书五科出具复印手续,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人员)、份数和日期。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章 上级公文受理
  第十七条 上级公文主要指市委及省级以上单位发给市政府的公文。上级公文由秘书五科机要人员根据文件内容按办理件和传阅件分别登记,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秘书长审阅后交送市长、相关副市长阅批。
  上级公文的传阅一般自上而下传递。但专业性、业务性强及建议性的公文,自下而上传递。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办理件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主送单位有各市、州人民政府并要求贯彻落实的文件。
  (二)省政府对达州市请示事项的批复。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达州市有关情况的批示意见。
  (四)省有关部门要求达州市落实或协助处理具体事项的文件。
  (五)各种接待、会议类等需要办理的电报、传真。
  (六)各类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
  (七)在领导同志传阅过程中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需进行办理的。
  (八)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传阅件处理:
  (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领导参阅、领导批示、情况通报、阅件等。
  (二)传阅过程中形成的办理件,由相关科局室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提高公文传阅效率。领导同志和阅办人员不得压件、延误,更不能随意抽取。需转部门和单位的文件,由相关科局室复印(按照复印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传阅。
  第二十一条 机要人员应将文件分类、编号,集中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做到整齐有序。绝密件和密码电报要按规定单独存放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级件阅办完毕后,秘书五科年底清理移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时,应认真清理所管文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本级公文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级公文主要指除上级公文外的其他公文。
  第二十四条 收到本级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并在收文当天按办公室各科局室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办文科局室,受文科局室原则上不得拒收。
  (一)市委转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及领导同志直接批示交办公文的回复件,按来文主要内容,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科局室办理。
  (二)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公文,按主要请示事项由相关科局室办理。
  (三)前案公文(含书信),由原经办科局室继续办理。
  (四)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外,由秘书五科按领导同志分工及科局室职责分发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内部调文。
  (一)对公文分办有异议的,受文科局室可与相关科局室协商,达成共识后,由秘书五科调拨。
  对公文分办有异议,办文科局室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受文科局室应写明调文理由与处理建议,连同公文原件退
  秘书五科,报办公室分管领导裁定。
  (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明确科局室办理的公文,相关科局室不得拒收。
  (三)需要内部调拨的文件,原则上科局室收文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退文处理。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的需要办理的公文(“请示”、“意见”、“报告”),秘书五科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1.格式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2.直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3.越级行文;
  4.多头主送或者主送单位不正确;
  5.“请示”一文多事或者“报告”夹带“请示”事项;
  6.“请示”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未附引用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7.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8.“请示”、“报告”未标注签发人(汇签人),或者非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的,未随文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外出的情况说明;
  9.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加盖单位印章;
  10.复印件、手写稿;
  11.反馈意见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12.部门内设机构对外行文;
  13.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相隔超过五个工作日;
  14.紧急文件未标明紧急程度;
  15.其他不符合公文规范的问题。
  (二)承办科局室收到秘书五科分送的公文,负责对公文内容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1.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
  2.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3.涉及县(市、区)、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未与县(市、区)、其他部门协商或征求意见;
  4.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未附代拟说明;
  5.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6.其他不应受理的问题。
  (三)退文程序与要求。
  1.秘书五科收文人员受理公文时应严格把关,对明显不符合公文规范的,由秘书五科收文人员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退报文单位。
  2.已分送公文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人员填写《办公室退文会签单》,说明退文理由与建议,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重大问题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连同公文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退秘书五科。秘书五科复核后,由收文人员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通知单》,将公文退报文单位。
  3.收文人员与承办人员在收文和文件处理中要认真细致,全面了解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文各环节应有详细记录。
  4.秘书五科不定期对退文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公文批办
  第二十七条 公文传批、传阅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呈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阅批。上级公文一般由秘书五科自上向下呈送。本级公文由相关科局室自下向上呈批。
  第二十八条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承办科局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核报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批。内容比较复杂、篇幅较长的,承办人员要整理出“内容摘要”附上。
  (二)主办县(市、区)、部门已主动与协办县(市、区)、部门协商,但意见仍不一致,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或裁定的,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求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为便于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批,承办人员要全面了解情况,提供有关背景材料,供领导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顺序阅批上级公文时,秘书五科应主动征求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的意见,商定传批方式。根据需要调整传批顺序,待领导同志返达后,应及时补送领导同志阅批或由承办人员向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呈送领导同志审批的公文,应及时呈批,原则上不得横传公文。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应做详尽记载。
  第三十二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几位领导分管工作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报秘书长、相关副市长阅批;几位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由秘书长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按领导同志意见作暂缓处理的公文,承办人员应根据情况适时提出续办意见再送领导同志批示。
  第三十四条 各科局室报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公文,视情况加盖“急件”或“特急件”章,“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间。“特急件”的跟踪落实,由承办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送有关部门阅处的,承办科局室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视情况作相应处理。或提出办理意见转有关部门,或按正常顺序继续传批、同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阅知,或待传批完毕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传批公文的跟踪、催办,由承办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领导同志传批完毕的公文,需转有关单位办理或阅知的,承办人员要及时办理《达州市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分送有关领导和转相关单位。转出需办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批示件,要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专用笺》,并应注明承办科局室和联系电话;不需办理的阅件,将其复印后发出,原件归档。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办公室;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二)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办公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说明理由。
  (三)各承办部门回复办理意见,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三十八条 领导同志批示公文原件一律不得传出办公室(包括征求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不一致,或批示不明确的公文,暂不办理《达州市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批示单》,并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传出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向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报告情况,或待领导同志最终裁决后再予处理。
  第四十条 节假日值班期间承接的公文由值班人员负责承办。
  第六章 公文草拟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发布的公文(党组文件按照党内公文的格式要求规范),由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草拟、初审,或相关单位代拟,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初审。
  第四十二条 控制发文数量,压减公文印制、发送(上报)数量。
  (一)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凡已翻印下发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无具体贯彻措施的不另发文;凡可由部门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坚持勤俭节约、方便工作的原则,努力压减公文印制、发送(上报)数量。已通过传真、电子公文发出的文件不再发送纸质文件,最大限度降低办公成本。
  (三)领导讲话(涉密件除外)需要下发的,原则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不再刊登《政府工作通报》。必须刊登的一律摘要印发,一般压缩在3000字以内。
  (四)市级部门只保留1种简报,每期不超过1500字,并严格控制期数和分送范围。
  第四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坚持行文确有必要,中心突出,语言朴实、简练、准确,内容合法。
  第四十四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各方签字盖章后方能送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理据一并书面送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文稿,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草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形成情况报告,一并按程序送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举行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三)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办公室办文科室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送领导审签。
  (四)市级各部门代市政府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组织相关单位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形成比较完善、意见比较统一的文稿送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发布。
  (五)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以市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要求,先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再报请市政府审定、发布。
  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公文草拟、初审完成后,办公室联系的文秘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达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包括发文字号(不含具体文号)、紧急程度、密级(机密以上文件应印制文件序列号,左上角标注“0000X”)、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附件、主题词、拟稿人、初审人等,并将制文依据、研究协调情况等一并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签。
  第七章 公文审签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公文,属于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和相关副市长会签。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意见”、“报告”,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复审后,呈市长签发,市长外出,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均外出,由市长授权相关副市长签发,并将此情况书面随文上报。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重要工作、请示重大事项的公文,经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授权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五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初审,秘书长复审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政务类公文,由相关科局室承办人员初审后,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文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再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报市长审签。
  第五十七条 急件公文审签中,如相关审签领导外出,主办文秘人员应电话请示,并在文稿原件上予以注明。
  第八章 公文核发
  第五十八条 综合秘书科负责“达市府”、“达市府发”、“达市府办”、“达市府函”、“达市府办函”、“达市府党组”、“达市府办党组”、“达市府阅”,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人民政府令”、“市人民政府通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达市府议”、“达市府案”、“达市府办议”、“达市府办案”等公文印制前的复核、文号编制工作;各承办科局室负责公文印制前的校对、发文前的最终审读工作。秘书五科负责公文用印前的审核、发文(电)、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文核校程序和要求。
  (一)各承办科局室在将文稿送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前,应对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内容、文字、格式、文件类别、呈批手续等进行再次校核,尤其是对政策依据、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等进行重点把关。
  (二)负责复核的科局室收到各科局室送核文件后,应进行规范性把关,重点检查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呈批手续是否完备。
  未经各科局室承办人员签字的文稿,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原则上不予受理,若因办文人员出差或遇紧急事情,文件又需及时发出的,可直接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同时予以说明。
  (三)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在复核时,对文件类别、文种、格式、主题词、发文范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改正;对文稿结构、内容、呈批手续等有异议的,应向办文人员提出,经请示签发人同意后再作修改。
  (四)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复核后,办文科局室如有新的修改意见,应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并按程序送签后,交负责复核的科局室再次核稿。
  (五)未经复核并签署意见的文稿,不得送文印室印制,秘书五科不得用印。
  (六)正式文件印制后,秘书五科用印时,须核查文稿原件(包括附件)是否齐全,呈批手续是否完备,文印格式是否规范后,方可用印发出。
  (七)文件印发后,如领导有新的批示或发现有重大错漏需重新发文的,由办文科局室向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报告,由秘书五科将原底稿退承办科局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签。重新发文时,秘书五科必须将原文件收回或以办公室名义将原文件作废。
  (八)已办结确认并登记发文字号的文件,如经领导批准不再发出,则印制红头文件(4份),并在文件底稿上标明“此件不发,存档备查”字样,同时,由办文人员在文件发文稿纸上注明不发文原因,交秘书五科存档。
  (九)文件办结归档,必须有呈报领导签发的原稿(含附件)。
  第六十条 办文人员在按照领导同志批改意见修改文稿时,如发现笔误,应予纠正;在不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的情况下需进行调整和补充的,由办文人员请示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修改,但不得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如需对领导同志批改原意进行修改,则应由办文人员请示原批改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改动。
  办文人员不得在领导同志批改原稿上进行涂改,如对该稿有其他修改意见,应再打印新的文件清样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紧急发文的处理。
  (一)急件的界定。急件是指:
  1.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文件;
  2.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办理的文件;
  3.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有明确上报时限的文件。
  (二)急件的处理。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需紧急发送的公文不得放置于领导同志文件格或办公室内,应按程序实行专人跟踪办理,限时办结。
  第六十二条 秘书五科负责文件的分发。
  (一)发文必须登记,控制发文范围。
  (二)原则上对外只发电子文件(涉密件除外),纸质文件用于办公室内部分发。
  (三)公文如有特殊附件(影像资料、签字等不宜制作电子文档的),应用信封密封传送,信封上应注明“XXXXXXX(文件名及文号)特殊附件”。
  (四)涉密文件不得在网上传送,按照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纸质分送。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文件上传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
  第九章 公文办理时限
  第六十三条 凡报送办公室的公文,收文人员应在当天将公文分办完毕。公文的拟办时限:上呈文件,除问题复杂、难度较大,需办文人员深入了解、先行协调的外,承办科局室办文人员一般应在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领导同志阅批并负责催询;转办文,办文人员应及时提出转办意见,经领导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办完毕;已签发文件,办文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文。
  第六十四条 急件须限时办结。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及无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即到即办,原则上当天办结;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可送领导审批的,承办人员应约请有关部门当面听取意见,或直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在2个工作日内拟办完毕。
  第十章 公文归档
  第六十五条 各科局室承办的文稿,从起草、修改、阅批整个过程,杜绝“三笔”,即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等,文稿用纸一律使用A4型纸,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各科局室应按规定将公文(含电子文档,涉密文件除外)归档。
  第六十七条 除秘书五科按规定及时将有关公文归档外,其余相关科局室应将保存在办文人员手中当年的“请示”、“报告”、“意见”原件和领导讲话材料等逐一清理,年底统一交档案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六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九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七十条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必须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10份送市政府法制局,由市政府法制局汇总后,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局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第七十一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主办部门对清理情况及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发布施行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处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