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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5:2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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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第四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
(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条件是:
(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
(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
(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
(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
(七)其它条件。
第七条 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八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
(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四)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六)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
(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银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部门可向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第四章 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交货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结汇方式的收汇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项目的合同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企业出口收汇率实行不同的浮动政策。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闭贷款利率可上浮30%;企业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85%之间的,实行贷款利率不浮动;企业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85%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出口收汇率考核执行时间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汇发〔1999〕103号)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必须实行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企业的抵押或质押、第三方担保及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八条 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第六章 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
第二十二条 封闭贷款与贷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账,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五条 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检查工作,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
第二十九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不守信用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中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借贷双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9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在本市居留的外地人员、外籍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驻四平城区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限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属四平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须限制时间,限制品种,确定燃放地点。燃放时间为每年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五;平时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必须达到省部级安全合格标准,严禁假冒伪劣品种进入市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一定地点燃放,严禁在室内、楼道、阳台、棚户区和人员集中地区、复杂公共场所、重点要害部门、首脑机关、文物保护区及危险物品企业、仓库和天然气设施、管道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严禁当场试放。

第六条 在四平市城区限时定点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特殊情况确需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需在四平城区内燃放礼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八条 因作业(如拍摄电影电视等)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九条 确须运输烟花爆竹途径禁止地区的,须持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并由本市公安机关审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除全部没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除人武部没收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原料、半成品、成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满18周岁公民违反本规定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赔款,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书5日内作出裁决,如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可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平市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四政令[1996]5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残疾人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解决残疾人问题,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需求,也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它不仅能够较好地解
决残疾人员的安置问题,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可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基层社会保障提供积累,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创造条件,起到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特
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发展社会福利生产,解决好残疾人就业问题更加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办厂的方针,经历了一个以外延增长为特征的高速发展时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社会福利生产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和稳定社会的重要因素。但是,
必须看到,与八十年代相比,九十年代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随着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势头的加剧,福利企业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将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
制度的改革,将超出福利企业内部消化的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将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目前社会福利企业虽然在数量上达到一定的规模,但企业的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
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
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社会福利生产今后必须转变到以加强管理为主,稳步发展为辅的阶段。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转变。为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企业要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变传统观念,采取有力措施,
继续深化改革,切实加强管理,加快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使福利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把社会福利生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加强民政部门宏观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上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福利生产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进行监督和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确保福利
企业的性质不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帮助福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着重在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企业素质和信息情报等方面进行服务指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建立和完善福利生产管理体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宏观管理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切实加强对城乡福利企业的管理。其名称可以统一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机构性质可以为行政编
制,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管理人员除现有的行政或事业编制外尚需补充配备的,可以招聘,其经费可从征收的福利生产管理费中解决。民政直属福利企业较多的地方,可以成立福利企业公司,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为企业提供经济和技术信息、技术开发、产品推销
等项服务,帮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
“八五”期间,要根据社会福利企业多行业、多层次、小型分散的特点,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一批全国性的福利企业行业协会。要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咨询,加强信息工作,增进福利企业之间技术互补和产品互济,力求共同发展和提高。
目前,个别地区出现将福利企业移交其他部门或群众组织管理,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势必导致关系不顺,管理混乱的局面,要及时纠正。
(二)统一实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和认定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搞好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要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
待遇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审批各类福利企业。要把年检标准具体化,制定年检认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表册,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要通过年检和认定,切实把税收减免金管好用好。为进一步搞好年检认定工作,“八五”期间,民政部将适时制
定《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实施办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和年检办法。
(三)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征收管理费作为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征收管理费,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解决未纳入国家经费预算的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的开支费用,更好地
为福利企业提供服务。今后,除按规定可暂缓交纳管理费的福利企业外,对无故不交纳管理费的企业,民政部门不发给或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等有关优惠待遇。对作为国家扶持资金的税收减免金,福利企业要单独列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
产,不得用于发职工奖金。为加强宏观调控,使有限的国家扶持资金在促进福利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四)适当控制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数量。“八五”期间,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用主要的精力和力量抓好现有福利企业的巩固和提高。对于福利生产起步较晚的地区,要继续坚持“集体、小型、分散”的办厂方针,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因地制宜,选准项目
,适度发展一批街道、厂矿,乡镇福利企业。同时,各地要逐步有条件地把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向社会福利企业转化。要继续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但不提倡办私营福利企业。
二、积极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
当前,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专产。对福利企业的资金贷款,各地要争取列入各专业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渠道,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的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利率下浮20%的优惠。 对福利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要积极争取地方计划、物资部门的支持,特别是生产国家或地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要争取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保证供应。随
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将城镇福利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纳入社会养老统筹,并争取残疾职工养老金交纳的优惠比例。
社会福利企业要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为每个残疾职工安排适合其特点的劳动岗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职工给予照顾。对安置盲人较多的福利企业,各地应在产业政
策、劳动保险、税收、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
三、大力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
“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八五”技改规划的要求,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以市场为导向,扩大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发展创汇产品
,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要推动企业抓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形成一批骨干福利企业,使民政直属老企业焕发青春;要坚持自力更生量力而行的原则,先挖潜,后扩建,先生产,后基建,充分发挥福利企业现有装备的作用;要做好项目前期论证,适当集中资金,重
点投放;要加强项目管理,开展效益跟踪,抓好项目的投产、达产工作。总之,要把福利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转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
在技改资金的筹措上,要发挥部、地方、企业三个积极性,以企业自筹为主。“八五”期间,民政部计划立项改造700个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其中部里争取纳入国家计划内的技改资金为1.5亿元,拟向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争取的贷款为2.5亿元。从1991年开始,部里决定每年由中募委
资助1000万元( 约占中募委使用资金的三分之一),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的贴息。 各地也要积极争取把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纳入地方计划,列上户头。各地方募委会要按照中募委的规定(中募[1991]委字6号),每年拿出三分之一的资金,支持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 福利企业要将减免税
金的大部分用于技术改造,企业的折旧基金可适当提高,但必须保证用于设备更新;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用好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按照规定建立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专款专用。
各地要把技术改造与调整产品结构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技术改造,推进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找准自己的薄弱环节,选准主攻方向,按照“生产一代,储备一代,试制一代,预研一代”的要求,制订产品结构调整的规划。当前福利企业产
品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要选择符合市场需求、国家允许免税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特点的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创汇、高效益和节能低耗的“四高两低”产品,还要注意选择适合盲人生产的有一定市场的产品。对那些目前生产国家限制发展产品和禁止免税产品的福利企业,要帮助他们积极创
造条件,早日实现转产。对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当前尤其要把技改作为主要手段,大力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下决心开发一批拳头产品,这是老企业焕发青春的根本出路。对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地区的福利企业,在技改贴息贷款方面应给予特殊照顾,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发
挥地方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上技改项目,积极扶持这些地区福利生产的发展。
四、充分重视人员培训和人才开发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企业都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要着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利用国家在各地建立的几十所经济院校,对福利生产行政管理干部和厂长(经理)进行中、短期培训
,也可利用民政院校的教学条件,开展福利企业管理专门化教育。“八五”期间,民政部将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联合国援助项目,建立一所全国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统筹建立福利企业干部职工培训基地。福利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培训场所,举办各种类型的文
化、技术短期培训班,并利用社会力量,主动与大型企业、科研单位挂钩,进行定向培训或代训。二是要注意培训内容的层次性,对福利生产行政管理干部,侧重学习国家经济工作和福利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宏观管理科学和必要的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着重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经济
管理能力;对福利企业管理、技术人员,除了一般的企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外,要侧重学习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介绍新科学技术,帮助他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对福利企业职工尤其是残疾职工,要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定岗培训和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充分发挥福利
企业就业、培训、康复“三位一体”的综合效益。三是要抓好人才开发,眼睛向内,知人善任,就地发现人才,敢于大胆起用人才,把真正懂经营、会管理,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并千方百计招聘和引进有真才实学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引进人才时,特别要
注意将产品或项目一并引进来。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可在职称、晋级、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民政福利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注意培养和引进经济管理人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继续实行技改专职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五、强化福利企业内部管理
“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要资金、要能源、要效益。
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是福利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管理落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八五”期间福利企业要按照生产需要,花大力气认真做好包括标准化、计量、定额、信息、规章制度、基础教育和班组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同时要努力做
好环保、节能、档案、财务、计划、统计等各项专业管理工作,把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起来,并严格执行。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根据残疾职工的不同特点,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工作质量和劳动效率,做到安全、文
明生产。
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福利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观念,把质量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要强化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QC小组活动,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杜绝无标、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要建立起严格的质量
责任制度,以优质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提高。
努力搞好营销工作。经营管理是福利企业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福利企业更要抓好营销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决策组织系统,实行厂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搞好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和市场分析,研究经营政策,不断调整营销策略;二是要不
断开发新产品,增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特别是有条件的福利企业要积极去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三是要充实销售力量,做好售前售后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和产品的信誉;四是要积极处理滞销产品,减少积压,加速资金周转。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福利企业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要采取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加强管理的要求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振奋精神,积极工作,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带领和影
响广大职工群众。要依靠全体职工办企业,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残疾职工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教育,特别是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励他们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贡献力量。同时
,要注意解决职工尤其是残疾职工的各种实际困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把强化企业管理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当前,福利企业的改革要着重围绕管理进行,在深化改革中强化管理。还没有“转企”的福利工厂,要创造条件加快“转企”步伐。要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法》等其它有关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和完善厂
长负责制、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要针对企业内部劳动、人事、机构、保险、福利等管理缺席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大胆地进行内部配套改革,明确职工的责、权、利关系,把强化企业管理的各项任务纳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今后,凡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为职工群众普
遍接受的改革措施,都可继续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福利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福利生产工作的重点转变到加强管理的轨道上来,由过去主要靠办新厂扩大外延,转变到内涵挖潜改造上,引
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更新产品,开拓市场,增加效益。
其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要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真正落实福利企业的自主权,要按照经济规律来管理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在招工、用工、辞退职工和企业自身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应切实予以保障。要努力为福利企业搞好服务,停止不必要的检查
评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福利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要继续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福利生产的情况,反映福利生产的问题,引起党政领导的重视,争取各部门帮助解决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福利生
产,积极为福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1992年1月4日